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3217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云,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索克世纪大厦15层15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张利军。
原告***与被告***、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惠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