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0721号
原告**,男,1990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女,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索克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付军,系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素娜,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郭崇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俊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天山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邹青松,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原告***诉被告***、被告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交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车损等共计130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1日20时45分许,被告***驾驶豫A×××**号重型普通货车沿郑州市长椿路由南向北行使至长椿路与翠竹街交叉口向南约2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原告**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行驶至此处时相撞,致使豫A×××**号小型轿车失控又与路东侧绿化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受伤,两车、绿化带受损。事发后***驾车逃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第410191120200000794号事故认定书:***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被告***对该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郑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2051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对第410191120200000794号事故认定书予以维持。
另查明:豫A×××**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路交通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812.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天×5天)、营养费100元(20元/天×5天)、护理费625.71元(45677元/年÷365天×5天)、误工费625.71元(45677元/年÷365天×5天)、交通费100元、车辆维修费28500元,共计32013.79元。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7708.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营养费600元(20元/天×30天)、护理费2502.85元(45677元/年÷365天×20天)、误工费3754.27元(45677元/年÷365天×30天)、交通费400元,共计25965.86元。二原告的损失共计57979.65元。被告平安财险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008.54元,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扣除被告平安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20008.54元,原告剩余损失为37971.11元。因被告***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中路交通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7971.11元。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8.54元。
二、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7971.1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负担811元,被告***负担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