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嘉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0民初8141—1号
原告:重庆嘉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大道6号20屋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78419T。
法定代表人:李亚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渝,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林,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必惠(被告李振林妻子),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被告李振林女儿),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嘉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嘉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重庆嘉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陈仁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