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渝0154财保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肇平,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8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梁山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71760104Q,组织机构代码771760104。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保全人**、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7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渝0154民初7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本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渝0154民初7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20)渝0154执保73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
询,根据查询情况和申请人的要求,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
和2020年2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37843.16元、账户内存款9156.84元;于2020年1月21日以507.77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因余额不足,已冻结467.77元,未冻结4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5.77元,上述存款冻结期限均为1年,分别从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1日止和从2020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12日止。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渝0154民初79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37843.16元、账户内存款9156.84元的冻结和对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467.77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占森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