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财保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肇平,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71760104Q。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保全人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渝0154民初7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20)渝0154执保63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情况和申请人的要求,于2020年1月21日以62000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已冻结62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20)渝0154民初7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申请人的主张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邓占森
书 记 员 傅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