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79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肇平,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8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晏 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黎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