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重庆久福物流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1099号
原告: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7176010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久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兴隆街198号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0496542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久福物流有限公司、曾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重庆景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