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承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川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大观粤立工程服务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9083号
原告:广州川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万安村榄灵路**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97631848。
法定代表人:何芳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艳,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粤立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庙元三巷****。
经营者:曾凤英。
被告:陈湖,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东承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大院二路自编**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65241855。
法定代表人:曾凤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川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粤立工程服务部、陈湖、**、广东承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川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川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