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3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256号丽阳天下C-1b营业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508825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60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426097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