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3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256号丽阳天下C-1b营业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508825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60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426097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