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9民初479号
原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256号丽阳天下C-1b营业房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汉路桥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桂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连江村x组。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汉路桥工程分公司、***、第三人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460.28元,减半收取47,230.14元,由原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