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保58号
申请执行人:谭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3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谭利,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二段**丽阳天下C-1b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谭利。
申请执行人谭军与谭利、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03民初31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谭利、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德阳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款和保证金。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603民初314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唐宁
审判员罗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