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开发区(天元镇段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40040R(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丽阳天下C-1b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5088251E。
法定代表人:谭利。
本院受理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30日尚未受偿金额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
审判员*建
审判员代秀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