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256号丽阳天下C-1b营业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5088251E。
法定代表人:谭利。
被告:中铁港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62号6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33988。
法定代表人:万品德。
被告:***,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德阳宏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蔡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蒋琪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