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149号
原告:四川省永志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D区8幢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
被告: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红明村1组。
法定代表人:强世伟。
本院在审理四川省永志宏钢铁有限公司与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永志宏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8元,减半收取3194元,由原告四川省永志宏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