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申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红明村**。

法定代表人:强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2日,依据省政府文件汉源县三交乡撤销,并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划归汉源县宜东镇管辖。据此,被申请人原汉源县三交乡人民政府依法变更为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宜东镇天罡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华,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双方合同的投资主管部门出具了该合同已经备案的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未经备案错误。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仅凭被申请人的会议纪要就认定其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法,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对损失赔偿,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依法申请再审本案。

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因气候变化导致水源不能满足供水工程需要,这确是不可抗力,因此被申请人解除了双方合同不具有违法性。原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支付违约金114790元及实际经济损失137491元”,由此可见,本案系给付之诉而非确认之诉,故合同效力问题并非原判决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即使申请人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合同已经备案具备了生效条件,也不足以成为本案再审之必要条件。本案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被申请人汉源县宜东镇人民政府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也即被申请人解除合同是否具有违法性问题。汉源县永定桥水库建设安置指挥部第38期会议纪要载明了永定桥水利工程三交乡大山移民集中安置点供水工程取水点因气候变化已无水可取。该会议纪要属于政府文件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供水工程的水源点出现枯竭属于不可抗力,供水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不具有违法性,原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华伟

审判员  李亚峰

审判员  康友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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