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3财保4号
申请人:绵竹市**镇睿轩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镇白果村八组。
经营者:周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3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申请人: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红明村1组。
法定代表人:强某。
申请人绵竹市**镇睿轩机械设备租赁部因被申请人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租赁款442000.00元未支付,申请人绵竹市**镇睿轩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的银行存款489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绵竹市**镇睿轩机械设备租赁部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经营部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竹市**镇睿轩机械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的银行存款4892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966.00元,由申请人绵竹市**镇睿轩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梁世凤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侯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