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05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红明村1组。
法定代表人:强世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碧,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陈杰,男,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杰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高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滨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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