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强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碧,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女,36岁,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陈思林,男,37岁,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思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683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思林支付代偿款410000.00元、资金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4125.00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申请费。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绵竹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进行了财产调查。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措施如下:
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思林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11月11日)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暂未扣划。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军
审 判 员 邓 涛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万静
书 记 员 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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