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强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碧,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女,36岁,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陈思林,男,37岁,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将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21)川0683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思林支付代偿款410000.00元、资金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4125.00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思林应在(2021)川0683执126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思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237.00元(未含资金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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