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95号
申请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88112533X。
法定代表人:向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浩,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08801494。
法定代表人:张升方。
申请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财保3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2月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账号为0110××××6401的存款770445.49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财保3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