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资中劲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603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劲风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资中劲风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劲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62691.25元。权利人至2016年11月30日尚未受偿本金262691.2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