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27162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进厂,男。委托代理人**,男。被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