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2707号
原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23号(***)西单元22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981917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理工天成信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韩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