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城支行与被告:某某,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晋0106民初312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
2021年3月30日
开庭日期
2021年5月21日
公开审理
缺席审理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城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81001894XF。
负责人:朱学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鹏,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66号科祥大厦907-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98191780K。
法定代表人:王兆龙,总经理。
***,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501130029×××,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98号98幢7单元5层502号住太原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龙,男,系被告***丈夫。
到庭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被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兆龙(也是本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3月3日借款本金264939.91元、利息2147.58元、罚息12853.29元、复利383.59元,及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全部还清借款本息时的罚息(按照年利率7.5037%计算)、复利,以上暂合计280324.37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
答辩意见
被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借款事实,公司目前也在经营,有回款后还银行。
被告***答辩意见同上。
原被告
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城支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P1-P4)。
证据二、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P5-P8)。
证据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P9)。证明目的: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
证据四、合同编号:140291122-0091-20202931568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P10-P23)证明内容:借款人: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借款人:***、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城支行;2、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7月18日;3、借款用途及金额: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金额27.5万元;4、借款期限:12个月(2019年7月18日-2020年7月18日);5、执行固定年利率5.0025%,合同贷款利率固定不变;贷款逾期后,在合同贷款利率基准上加收50%确定,年罚息利率为7.50375%;6、还款方式及期限: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按月付息。每月20日归还贷款本金产生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7、贷款发放及还款账户: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4050182800800000327;8、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借款合同11条(借款合同第7页);9、争议解决:向乙方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利的基数是利息加罚息。证明目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贷款行依约放款,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
证据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P24)证明:被告在银行开立账户;
证据六、《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P25)证明目的:被告按照小微快贷操作流程依约办理银行卡。
证据七《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银客户主管激活确认单》(P26)证明目的: 共同借款人在《激活确认单》上盖章,双方完成了小微快贷的基本业务流程;
第三组证据:
证据八、对公活期交易明细信息(P27-P30)证明目的:1.被告于2019年7月18日收到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2.被告借款本息还款情况,截止2021年3月3日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60.09元、利息11838.61元,共计还款21898.7;
证据九、资金交易查询(P31-32),证明目的:被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22日开始逾期。自原告起诉后,截至2021年3月3日,被告未归还贷款;截至2021年3月3日被告应还贷款本金264939.91元,利息2147.58元,罚息12853.29元,复利383.59元,合计280324.37元。
第四组证据:
证据一、案件受理费发票、保全裁定书、保全费发票(P1-P2)证明目的: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为2752元、保全费为1922元;
证据二、代理合同需求单、付费申请、发票,证明目的:按照合同约定本案支出律师费为7500元。
被告提供证据:
无。
原被告
质证意见
被告质证意见:
被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均认可。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均认可。
原告质证意见:
无。
认定事实
依据
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
贷款金额
27.5万元
贷款用途
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贷款期限
12个月,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
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
2019年7月18日发放27.5万元贷款
贷款利率
年利率5.0025%
利率
调整方式
固定利率
罚息利率
年利率7.50375%
复利利率
年利率7.50375%
逾期起算日
2020年5月22日
起诉后
是否还款
欠款金额
及明细
截止2021年3月
3日
本金
264939.91元
利息
2147.58元
罚息
12853.26元
复利
383.59元
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64939.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037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2147.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0375%计算的复利。(每年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的24%为限)
律师费
保全费
1922元
1.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被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城支行剩余贷款本金264939.91元,支付截止2021年3月3日的利息2147.58元、罚息12853.26元、复利383.59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3月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64939.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037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2147.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0375%计算的复利。(每年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的24%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2元、保全费1922元,共计4674元,由被告山西迪万兰德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乔守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