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8279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路,焦作市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3854791X。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姚彦波。
被告:***(又名崔增波),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新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