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民初839号
原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姚彦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汯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6.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余倍杰
人民陪审员  韩 钰
人民陪审员  郑洪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