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765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晖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F1区15座三层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1NK1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385479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佛山市晖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晖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3.9元,合计487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晖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