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115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洋,济南市中嘉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