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泰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4844号 原告:上海泰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1500号五层D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泰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泰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