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与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会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8521号 原告:某**,男,199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38××××。 委托代理人:某文彬,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长垣市蒲西区。 被告:某会阳,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长垣市008号。 被告:某胜国,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某绍阳,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某**诉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会阳、某胜国、某绍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某**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某绍阳、某胜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某绍阳、某胜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撤回对某绍阳、某胜国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