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8521号
原告:某**,男,199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38××××。
委托代理人:某文彬,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长垣市蒲西区。
被告:某会阳,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长垣市008号。
被告:某胜国,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某绍阳,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某**诉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会阳、某胜国、某绍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某**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某绍阳、某胜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某绍阳、某胜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撤回对某绍阳、某胜国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