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执2035号 申请执行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人民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385479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5222160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1)鲁1521诉前调6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原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款结算文件(审核报告、发票)交至被告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结算文件(审核报告、发票)交至被告七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期限四个月),用于支付工程款33222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959.68元,共计350188.23元;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如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提现,原告可对工程款33222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2228.5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之日为止)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司法查询。经审查,2022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22)鲁1521破1号民事裁定,对包括被执行人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19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1)鲁1521诉前调6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