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财保15号
申请人: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333366,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湛峰,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118485939T,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25,700,000元的财产。2022年1月19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25,7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