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2976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一峰,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院内。
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湛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会彬,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厚山,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守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东,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芝,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反诉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3514元,由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67028元,本院退付其33514元;反诉费减半收取25元,由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
审判长  曹丹
审判员张青
审判员宋迪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雷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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