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2976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一峰,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院内。
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湛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会彬,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厚山,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守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东,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芝,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反诉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3514元,由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67028元,本院退付其33514元;反诉费减半收取25元,由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
审判长 曹丹
审判员张青
审判员宋迪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雷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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