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安泰建司与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美建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庆路89号1幢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650847。 法定代表人:向帮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佐国,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6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88661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333366。 法定代表人:湛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8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拟与被上诉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解决本案,于2023年7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15元,减半收取10157.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