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3财保35号 申请人: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2024年3月26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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