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56668105。
法定代表人:童文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绿谷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68448194T。
法定代表人:王茂祥,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62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46935.74元,并自2016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8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名下房产多次轮候查封,虽有财产却不易处置。
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兢
审判员 刘德兴
审判员 冯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