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8626号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赋安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徐林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住所地:随州市碧桂园凤凰酒店豪华欧式通廊副厅**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0554452505。
法定代表人:李才胜。
被告二: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14)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56668105。
法定代表人:童文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松,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京京,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38046.4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8046.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2日止为31908.32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44元,减半收取为387.22元,保全费719.54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87.22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员  廖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