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科健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3919号
原告:湖北科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翔宇建设小区)3幢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K570X3。
法定代表人:李远涛,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雨、刘美容,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56668105。
法定代表人:童文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科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科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及时支付货款287833.70元及截止2022年3月31日资金占用利息40419.17元;2、判决被告以货款2878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日,被告在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分包承建恩施市疾控中心改扩建项目二标段和恩施市卫生和应急准备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水电、消防安装工程。2021年6月21日,被告因资金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分包工程,遂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采购上述两项目中所需的有关设备和材料,按原告采购单价乘以1.1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支付期限为设备到货之日起70日内,逾期按月息2%支付资金占用费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设备和材料,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由原告货款。2022年3月28日,经原、被告对账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货款287833.7元及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40419.17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案涉《协议书》系原、被告及恩施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该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仲裁院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科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荣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瞿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