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初392号
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56号。
诉讼代表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2022年2月28日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5元,减半收取7012.5元,由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