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540号
原告: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滩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57154295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56668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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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