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唐金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1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6515357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录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