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实验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2863号
原告: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排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331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实验小学。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玉兰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421471001245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县实验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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