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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第八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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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06民初1769号
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排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阳市第八中学,住所地衡阳市黄白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第八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第八中学银行存款共计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第八中学银行存款共计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苏A*****,车辆识别代号:******),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担保物买卖、抵押及所有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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