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保41号
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排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0000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现金人民币399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三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元,由申请人南京昊天天文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付冬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