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工人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104民初45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维修款31583.29元;二、驳回原告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不足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土地登记信息;登记在***名下五菱牌汽车并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在全省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楠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