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

游长海、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游长海,男性,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1769508783,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游长海与被执行人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民终4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游长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仅有零星存款,不足以抵偿本案标的,已采取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名下无证券、房屋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信阳铁路建筑总公司法人代表***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因疫情原因,司法拘留措施无法采取。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庞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