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9567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
被告:***,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武胜路口上海商城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