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956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
被告:***,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武胜路口上海商城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