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1860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68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7.72元(已减半),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