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1860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68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7.72元(已减半),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