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宝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保字第00010号
申请人武汉宝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竹叶山中环商贸城1084-1085号,工商登记注册号:4201020002431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阳路8号,工商登记注册号:420116000038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宝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元月12日,申请人武汉宝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宝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新华家园3号20楼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f栋2层271室、272室的房产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第××号】,上述房产经武汉国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评估【国新评字(2014)第dy1477号、第dy1475号】,其价值共为1627200元(***已向本院提交担保手续)。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宝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武汉宝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f栋2层271室、27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第××号】,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
二、对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武汉宝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琳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